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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自106年03月0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22個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水電相關行業依法設立或登記營業之相關資料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1)營業稅: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或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電子領標:請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之廠商端下載招標文件,網址:http://www.geps.gov.tw/。
(二)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但有特殊原因致延期開標或停辦時,廠商得於公告日起7日內(遇例假日、國定假日順延),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圖說,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
(三)廠商投標後,但有特殊原因致本案停辦時,廠商得於公告日起7日內(遇例假日、國定假日順延),無息如數退還所繳押標金,逾期不予受理。
(四)如開標當日因受天候或其他因素影響致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次上班日舉行。
(五)採購一經決標,得標廠商應於接獲通知日起5日內(遇例假日、國定假日順延)將各項證件正本送至本校查驗,如影印本與正本不符合,查係偽造、變造使用者,其押標金不予發還,主辦機關除依法處理外並取消其得標資格,得標及違規廠商所繳證件影印本應保留存檔備查,其餘未得標者得在開標日起五日內(遇例假日、國定假日順延),向本校領回,逾期未領者予以銷毀。
(六)總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者,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應於開標當日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底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提出說明或限期提出擔保,未能提出合理說明及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擔保者,除不發給預付款外,得標廠商並應繳納決標總價與底價之百分之八十差額保證金。差額保證金除以押標金充抵外,不敷之數應於本校通知之日起5日內(遇例假日、國定假日順延)繳足,逾期視為拋棄得標,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處理;除不退還押標金外,由本校通知該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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