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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投標前,親自或郵遞送達本校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於106年01月0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領有政府核發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明(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上之機構名稱須為投標廠商)。
4.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一)投標廠商需自備清運垃圾壓縮車1部以上,請參與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一部以上壓縮車車籍證明(壓縮車車籍證明上之機構名稱須為投標廠商)。
(二)為因應焚化爐年度歲修,得標廠商須取得2家以上焚化爐進廠合約,請參與投標廠商投標時,檢附2家以上焚化爐進廠合約(焚化爐進廠合約上之機構名稱須為投標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有關規範部分請洽詢事務組陳先生06-2133111-411。
2.若決標日期已逾106年1月1日,決標次日起須開始清運本校垃圾,實際採購數量以決標日之次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契約金額亦按決標金額比例減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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