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a29911118940@gm.tntcsh.tn.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原有採購」:「114年美術教室無障礙坡道新建工程」之後續擴充,「得擴充之項目、內容」:原有採購項目及具標的物同一性之新增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行政大樓一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臺南大學附中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710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948號)總務處文書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押標金。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電子領標之廠商電子憑證證明資料。
(4)切結書1。
(5)投標切結書。
(6)投標廠商材料優先供應承諾表。
附加說明
1、招標方式:為確保工程品質,本工程採『評分及格最低標』辦理,且本工程相當注重各種材料之品牌及規格。故請投標廠商務必填妥『材料優先供應承諾表』中之各項重點材料之品牌及規格,並列為審查評分重點。其中『材料優先供應承諾表』列為契約項目。
2、(以下承攬廠商稱乙方,校方稱甲方)乙方工地負責人及主要分包商,必須完全配合甲方通知,出席參與每週定時及不定時之『施工控管會議』,乙方若每累積請假兩次則記點乙點;若無故缺席每次記點乙點(每點罰款五仟元),分包商之記點罰款由乙方負責。會議中必須進行本週已完工事項報告、工作進度、圖說釋疑、待協調事項、工項細部施工方法與流程、次週工作預定進度表等等有關工作事項報告及異常處理方法。
3、工地負責人必須負起遵守相關營建法規及施工規範之責任,並且『只要工地有施工,工地負責人就必須在場』。本案工地負責人為非長駐性質,若無施工之日可以不在場,亦不需登入專責工程網站。若經發現工地有施工,而工地負責人不在場,則每次記點乙次。
4、乙方應每日如實填寫施工日誌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並於每週二,上午10點前,將前一週(週日到週六)之施工日誌(紙本及電子資料檔案)繳交給監造審核。再由監造於每週三下午3點前,將監造核可後之施工日誌及監造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連同監造之監造日誌及監造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函文甲方文存。若未按時繳交施工日誌及監造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每次每日記點一點(每一點5,000元)。以上收件日,若遇假日節慶則順延至上班日之次日繳交。
5、各種違規事項,若經事業主管機關告發之罰款,由乙方繳納罰款。
6、綜上所述之工程契約與工程施工需求說明皆有敘明,且其餘未盡事項皆詳載於工程施工需求說明、監造計畫、施工規範等文件,請投標廠商仔細評估,避免得標後不配合校方應注意事項而遭受罰款。
7、開標程序:預計115年2月10日上午8時45分審查投標文件(以招標公告時間為主),審查完畢後宣讀資格審查結果,並另通知審查會議時間。
8、廠商無論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 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9、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 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10、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及投標須知第80點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第75點規定,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主持開標人於指定開標場所現場通知廠商代表)再行提出電子憑據號碼,未派員到場或提出之憑據號碼經查詢非供本次使用,視同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