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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行政大樓一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臺南大學附中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710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948號)總務處文書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押標金。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電子領標之廠商電子憑證證明資料。
(4)標單或議價標單正本。
(5)總表、詳細價目表正本。
(6)單價分析表正本。
(7)切結書1。
其他:附加說明
一、本案承攬廠商(下稱乙方)須配合校方(下稱甲方)下列重要之事項:
1、工地負責人必須負起遵守相關營建法規及施工規範之責任,並且『只要工地有施工,工地負責人就必須在場』以負起監工之責任。本案工地負責人為『非長駐』性質,若無施工之日原則上可以不在場,亦不需登入專責工程網站。監造或甲方若經發現工地有施工,而工地負責人不在場,則每次記點乙次(每點罰款5,000元,以下所述每記乙點均為罰款5,000元)。
2、乙方必須自行符合相關勞工法令,工地負責人休假,則乙方必須派出代理人。然代理人之資歷同工 地負責人,然必須事先取得監造及甲方同意方可代理。
3、乙方工地負責人及主要分包商,必須完全配合甲方通知,出席參與每週定時或不定時之『施工控管會議』,乙方若每累積請假兩次則記點乙點;若無故缺席每次記點乙點(每點罰款5,000元),分包商之記點罰款由乙方負責。會議中必須進行本週已完工事項報告、工作進度、圖說釋疑、待協調事項、工 項細部施工方法與流程之簡報、次週工作預定進度表等等有關工作事項報告及異常處理方法。
4、乙方應每日如實填寫施工日誌及工地職業安全衛生施工前檢查紀錄表。並於每週二,上午10點前,將前一週(週日到週六)之施工日誌繳交給監造審核,監造審核不通過,應立即修正,以免延誤到監造提送資料時程。乙方若未按時繳交施工日誌每次每日記點一點。再由監造於每週三下午3點前,將監造核可後之施工日誌連同監造之監造日誌及監造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函文甲方文存。以上收件日,若遇假日節慶則順延至上班日繳交。
5、每日收工前,必須將工地週遭環境清潔乾淨,方可徹離,工區範圍內髒亂,接獲監造或甲方通知時,應立即於二小時內改善,若未立即改善或每累積通知三次,每次扣款新臺幣1,000元。
6、工地所洐生的各項垃圾,乙方必須運離校園,不得放置於校內垃圾桶或垃圾子母車。若發現放置校內垃圾桶或垃圾子母車,每次扣罰新臺幣2,000元,並應立即運離。
7、乙方必須每日將各種食用性垃圾,包含便當盒、飲料杯、瓶瓶罐罐…等等,運離校園,不可留置過夜。各類型垃圾不可棄置於本校之垃圾桶,若棄置本校之垃圾桶每次扣罰款新臺幣1,000元。
8、乙方必須約束所有分包商、工人及來賓等等所有人員,完全禁止在校內、校門口及衛生署公告之禁止範圍內,抽煙、嚼檳榔、飲用含酒精性飲料。若一經發現禁止事項,每人每次罰款新臺幣300元,並應立即改善。若再經主管機關告發之罰款,由乙方繳納罰款。工區內發現煙蒂、檳榔渣、酒精性飲料罐,每單支單個罰款新臺幣200元,並連續記數罰款。
9、乙方必須約束所有分包商、工人及來賓,進入工區時必須正確配戴合格的工地安全帽。並於施工時必須配戴相關法令要求之各項合格的防護器具。若經發現違規,每一人次罰款300元,並應立即改善。若經主管機關告發之罰款,由乙方繳納罰款。
10、現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乙方應每日巡檢查並記錄。若接獲監造及甲方通知改善,應立即於改善完畢,若超過二天仍未改善,每日記點乙點,並且停止施工,工期照計,直到改善完畢為止。
二、綜上所述之工程契約與工程施工需求說明皆有敘明,請投標廠商仔細評估,避免得標後不配合校方應注意事項而遭受罰款。
三、廠商無論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 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四、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工程會96年5月8日 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及投標須知第80點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第75點規定,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主持開標人於指定開標場所現場通知廠商代表)再行提出電子憑據號碼,未派員到場或提出之憑據號碼經查詢非供本次使用,視同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