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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行政大樓一樓開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臺南大學附中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710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948號)總務處文書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押標金。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投標廠商材料優先供應承諾表。
(4)切結書1正本。
(5)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6)標單或標價清單。
(7)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正本。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承攬廠商(下稱乙方)須配合校方(下稱甲方)下列重要之事項:
1、工地負責人必須負起遵守相關室內裝修法規責任,並且只要工地有施工,工地負責人就必須在場。然本工程工地負責人為非長駐性質,若無施工之日可不在場。若經發現工地有施工,而工地負責人不在場,則每次記點乙次(每點罰款五仟元)。
2、廠商必須自行符合相關勞工法令,工地負責人休假,則廠商必須派出代理人,然代理人必須事先取得監造及機關同意。
3、廠商工地負責人及主要分包商,必須完全配合機關通知,每週定時及不定時參與工程會議,若連續請假兩次則記點乙點(每點罰款五仟元)。若無故缺席每次記點乙點(每點罰款五仟元),分包商之記點罰款由廠商負責。廠商及監造於會中必須進行工作進度報告、工項細部施工流程簡報、次週工作預定進度表等等相關工作事項報告及異常處理方法。
4、乙方應每日如實填寫施工日誌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
並於每週二,上午10點前,將前一週(週日到週六)之施工日誌(紙本及電子資料檔案)繳交給監造審核。再由監造於每週三下午3點前,將監造核可後之施工日誌及監造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連同監造之監造日誌及監造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函文甲方文存。若未按時繳交施工日誌及監造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每次每日記點一點。以上收件日,若遇假日節慶則順延至上班日之次日繳交。
5、每日收工前,必須將工地週遭環境清潔乾淨,方可徹離,工區範圍內髒亂,接獲監造或機關通知時,應立即改善,若未立即改善,每日記點乙次(每點罰款五仟元)。乙方應將各種食用性垃圾,包含便當盒、飲料杯、…等等,應每日運離校園,不可留置過夜。各類型垃圾不可棄置於本校之垃圾桶,若棄置本校之垃圾桶每次罰款新臺幣3,000元,並應立即清除。
6、乙方必須約束所有分包商、工人及來賓,完全禁止在校內抽煙、嚼檳榔、飲用含酒精性飲料。若一經發現禁止事項,每一人次罰款300元,並應立即改善。若經主管機關告發之罰款,由乙方繳納罰款。
7、乙方必須約束所有分包商、工人及來賓,進入工區時必須配戴合格的工地安全帽,並於施工時必須配戴相關法令要求之各項合格防護工具。若經主管機關告發之罰款,由乙方繳納罰款。
8、現場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乙方應每日巡檢查並記錄。若經監造及甲方通知改善,應立即改善。若超過二天仍未改善,每日記點乙點,並且停止施工,工期照計,直到改善完畢為止。
9、配合登革熱防治,工區內之積水容器,應每日清除積水。若無法清除積水,應以投藥或其他方式,防止病媒蚊滋生。若經主管機關告發之罰款,由乙方繳納罰款。
10、若本工程因其他各種違規事項,並經事業主管機關告發之罰款,仍由乙方繳納罰款。
二、廠商無論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 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三、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工程會96年5月8日 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及投標須知第80點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第75點規定,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主持開標人於指定開標場所現場通知廠商代表)再行提出電子憑據號碼,未派員到場或提出之憑據號碼經查詢非供本次使用,視同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四、本案預計113年8月6日9時0分開標,開標當日宣布評審時間,評審當日於評審會議簡報,評審會議結束後,會議紀錄及結果奉核准後,擇符合需要者依序辦理議價,並簽請鈞長或其授權人員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如作業時間允許,是日即辦理議價程序,請投標廠商事先規劃簡報人力及製作簡報,並請攜帶投標文件之印章(公司大小章),若不便攜出請先填具委託代理授權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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