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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14,000元整。受款人指名: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寄達或專人送達710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948號(總務處)
履約期限
廠商需於決標次日起15日曆天內,提送「校園10GB光纖鋪設及網點與設備建置第二期-網路設備建置及教學設備施作細部規劃及工作說明書」至教務處設備組,其內容需包含邊際網路交換器網路設備、PoE交換器、室內及室外無線基地台、智慧網路管理系統、行動載具、數位講桌、無線投影接收器與相關設備配置地點之圖說,另各相關設備於投標時需提出廠牌型號及價格等必要資訊以供規格審查,如為較優規格,請另以文字說明較優情形(於檢附相關規格文件上直接說明或另紙說明,未以文字說明者或說明不清楚者,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未派員則視同放棄。),細部規劃及工作說明書經資訊技士確認(必要時得聘專家學者協助),方能進行建置施作,施作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日,次日起120日曆天。
廠商標價需充分考量配合本校活動及課務時間,在不影響學生正常上課及本校活動(含週六輔導課,預計5/30、6/13、7/4、暑期輔導課8/3-21,可於本校網頁查閱行事曆,但以實際辦理時間為準)進行之前提下,方可進場施作,至衍生所需之成本(如加班費等)需含於標價內,不得於履約中要求增加。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登記及設立之廠商(具有本案履約能力者);詳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檢附:
01 押標金
02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03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0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05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
06 標價清單正本
07 切結書正本
08 規格文件
附加說明
開標程序:上午10時0分審查投標文件,審查完畢後宣讀資格審查結果或標價。
廠商無論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1/4,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及投標須知第80點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第75點規定,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主持開標人於指定開標場所現場通知廠商代表)再行提出電子憑據號碼,未派員到場或提出之憑據號碼經查詢非供本次使用,視同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重要事項
本案以「校園10G光纖鋪設及網點與設備建置委託規畫暨第一期施作專業服務」(案號:108TNAHC13)之成果,後續辦理之第二期-網路設備建置及教學設備施,依據檢附之電子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2項及投標須知76點略以「...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之要件,請廠商投標前詳閱相關文件,決標後不得以介面整合為理由變更契約。
本案對履約期間之缺失,採「記點制」,每記一點罰款新臺幣伍仟元整。
節錄自需求說明
乙方(廠商)負責人應指揮所屬員工,配合國立臺南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稱甲方)之行政工作,包含各項文件之製作、參與每週定時或不定時召開之工作控管會議、會議之記錄,以及甲方所交辦之各種配合事項,不得推諉。
乙方不得任意未到,經甲方正式通知會議時間地點後,若乙方請假,則「每累積請假兩次」記點一點;若「未請假缺席」每次記點一點。
履約期間,施作時乙方需派員至學校監督品質,不得僅有廠商之下(分)包商或施作人員(工班)入校施作,若經甲方發現乙方未派員,則「每累積兩次」記點一點。
驗收前需依據實際建置情況修正「校園10GB光纖鋪設及網點與設備建置第二期-網路設備建置及教學設備施作細部規劃及工作說明書」後,提送「校園10GB光纖鋪設及網點與設備建置第二期-網路設備建置及教學設備施作細部規劃及工作說明書(完成版)」,電子檔1份及紙本一式5份,供本校留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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