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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擬保留增購之項目:本採購原有採購項目及新增項目範圍內,若有後續擴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另若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中華民國109年10月31日。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以已公告之預算金額扣減決標金額所得餘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10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948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登記合格之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熱能供應業(D401010)或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乙級(含以上)之廠商;餘詳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1.廠商無論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印章、委託代理授權書(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到場參加,未能依期限參加或未攜帶合格之印章及授權書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2.電子領標者(網址http://web.pcc.gov.tw/),需取得憑據,每1憑據以投標1次為限,電子憑據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廠商並將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列印置於標封內。未檢附者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及投標須知第80點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第75點規定,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主持開標人於指定開標場所現場通知廠商代表)再行提出電子憑據號碼,未派員到場或提出之憑據號碼經查詢非供本次使用,視同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3.乙方應指定工地負責人,統籌本工程一切事務,並於開工前檢具工地負責人學經歷文件,先行函文經監造及甲方同意後,再併入相關施工文件。
工地負責人學經歷必須符合下列六項中至少一項方可任之
(一)具有電機技師或建築師證照。
(二)具有工地主任證照。
(三)具有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證照。
(四)高中職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機電相關工程經驗者。
(五)大專機電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機電相關工程經驗;大專非機電相關科系畢業必須具有五年以上機電相關工作經驗。
(六)大學以上機電相關系所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機電相關工程經驗;大學以上非機電相關系所畢業必須具有三年以上機電相關工作經驗。
以上資歷於提送資料時,一併檢附證明文件。
4.工地負責人必須為乙方正式員工,不得為臨時人員。於提送資料時,一併檢附勞保卡等相關證明文件。
5.甲方及監造發現工地負責人,不足以承擔工地事務時,乙方應適時增加助理工程師數名,以維持工地事務順利進行,且乙方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費用。
6.工地負責人必須負起遵守相關機電法規及施工規範之責任,並且『只要工地有施工,工地負責人就必須在場』。
7.本案工地負責人為非長駐性質,若無施工之日可以不在場,亦不需登入專責工程網站。若經發現工地有施工,而工地負責人不在場,則每次記點乙次(每點罰款五仟元,以下所述每記乙點均為罰款五仟元)。
8.乙方必須自行符合相關勞工法令,工地負責人休假,則甲方必須派出代理人。然代理人之資歷同工地負責人,然必須事先取得監造及甲方同意方可代理。
9.監造或甲方若認定乙方工地負責人不適任,乙方於甲方發出通知書日起,必須無條件於七日內更換工地負責人。
10.若超過三日仍未更換新工地負責人並經監造及甲方同意,則每超過一日記點乙點並按日連續記點,並停止施工且工期照計,直至更換工地負責人為止。
11.乙方工地負責人及主要分包商,必須完全配合甲方通知,出席參與每週定時及不定時之『施工控管會議』,乙方若每累積請假兩次則記點乙點;若無故缺席每次記點乙點(每點罰款五仟元),分包商之記點罰款由乙方負責。會議中必須進行本週已完工事項報告、工作進度、圖說釋疑、待協調事項、工項細部施工方法與流程之簡報、次週工作預定進度表等等有關工作事項報告及異常處理方法。
12.乙方應就工區合理範圍內,提供三家以上合格的材料實驗室供監造及甲方勾選,後續再將勾選的材料實驗室資料併入相關施工文件。
13.材料之抽驗、取樣、會驗及送驗,乙方必須於至少一日前,通知監造及甲方。乙方必須會同監造及甲方同時在場,方可進行,否則必須重新辦理。
14.乙方若未完成自主檢查及缺失改善並完成記錄表單,就報請監造檢查及缺失改善檢查,則每次記點乙點(每點罰款五仟元)。
15.乙方應每日如實填寫施工日誌及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並於每週二,上午12點前,將前一週(週日到週六)之施工日誌繳交給監造審核,監造審核不通過,應立即修正,以免延誤到監造提送資料時程。乙方若未按時繳交施工日誌每次每日記點一點。再
由監造於每週三下午3點前,將監造核可後之施工日誌連同監造之監造日誌及監造安全衛生設施設備檢查巡檢查日誌,函文甲方文存。以上收件日,若遇假日節慶則順延至上班日繳交。
16.現場之安全衛生設施設備,乙方應每日巡檢查並記錄。若接獲監造及甲方通知改善,應立即於改善完畢,若超過二天仍未改善,每日記點乙點,並且停止施工,工期照計,直到改善完畢為止。
17.有關本案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如危害因素告知單。
18.本案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內竣工。
19.投標廠商應於等標期內至本校勘查現場清楚了解環境狀況,歡迎於等標期間,致電本校總務處詢問,06-233-8501轉401或407。
20.本案原案(109TNAHA03)經召開流標檢討會議,調整工程圖說及需求說明書內容,重新公告招標(恢復為第一次公告狀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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