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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36,956,000元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健康路一段327號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甲等綜合營造業,應繳附證明文件:
(1)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
(4)信用證明。
(5)投標時當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2.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應繳附證明文件:
(1)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
(4)信用證明。
(5)投標時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3.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甲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應繳附證明文件:
(1)甲級(含以上)電氣承裝業登記證。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納稅證明。
(4)信用證明。
(5)投標時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二)
4.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廠商具投標須知所列各項資格者,得單獨投標,免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廠商採共同投標者,應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
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6.以上文件均應檢附,未附者,視為資格不符。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第3次公開招標公告工期調整為420日曆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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