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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250@mhvs.cyc.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倘本校未能於合約截止期限前,順利完成次年度之「學生交通車」採購作業,各路線承商須配合繼續行駛,直到本校下年度之「學生交通車」採購合約開始履約為止,延長期間以2個月為限。本採購保留原有採購項目之後續擴充需求,且以各決標單價作為後續擴充採購之單價。預估金額約1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民雄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履約期限
106年08月01日至107 年07月31日之期間內
廠商資格摘要
具有遊覽車運輸業合法證件之通運公司。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為:
1、交通部核發之汽車運輸業營業證明文件。
2、公司或營業登記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3、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4、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如當期應繳稅,應附(營業稅繳款書)供審查。
5、押標金繳納憑據。
6、投標廠商聲明書。
7、須能提供營業遊覽大客車十七部以上,附車輛資料表供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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