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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1,763,765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民雄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履約期限
機關函文通知廠商起7日內報請開工,420日日曆天完工(詳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應具內政部登記合格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應檢具投標相關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1)各該業登記證書影本。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
3.最近一期納稅(或免稅)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5.最近三年無退票記錄證明
6.押標金。
7.投標廠商切結書(正本)。
8.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9.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
10.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11.電子領標憑據。
(三)投標廠商所寄之投標文件得以機關核發之投標標封或自備封套,密封後郵寄,外標封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之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前次招標經流標或廢標後重新招標,廠商應重新領標。
(四)以上文件均應檢附,未附者,視為資格不符。
(五)出席開標人員均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資格詳如投標須知。
2.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文件,並應自行赴工程地點詳實勘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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