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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校行知樓2樓會議室(722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11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日新大樓1樓總務處文書組(722臺南市佳里區六安里117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開工,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具有電器承裝業之合法登記廠商。
2、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之廠商。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A.投標廠商自行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或其他設立證明,如登記證影本(未受停業處分)。
B.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截至開標時仍有效)。
C.近5年承做公共工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2)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納稅證明文件影本(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品管、…等相關證照。
(4)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無需檢附。
(5) 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信用證明文件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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