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udy@pkvs.ylc.edu.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建築師事務所。
(二)、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
(1) 開業證書。
(2) 納稅證明影本。
(3) 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納稅證明文件,公司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事務所則為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綜合所得稅申報等相關資料(即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或綜合所得稅證明書或結算申報收執聯或網際網路申報繳稅之收執聯);前項各款公會會員證為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履約期限
【因應計畫階段】:
1、廠商應自簽約且工程開工後90個日曆天內(或機關開會議決之期程)提送再利用因應計畫初稿暨相應之設計圖說乙式10份及光碟電子檔乙份,送請機關審查核可行後據以執行。(審查如須修正,廠商應依指定期限內修正)。
2、廠商應自機關上一階段審核通過後發文起120個日曆天內(或機關開會議決之期程)提送定稿之再利用因應計畫暨相應之規劃設計圖說(定稿)乙式10份及光碟電子檔乙份,送請機關審查核可行後據以執行。
3、因應計畫經審查後如須修正,廠商應依機關指定期限內修正。
【監造階段】:
1.自本案工程完成發包作業開工後,廠商須負責辦理本工程之監造工作,並負責代表機關監督承包商做好相關工程施工(包括現場監造、辦理變更設計、配合工程查核(稽核)、辦理驗收、竣工決算等相關監造業務)至本案完工驗收結案為止。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上網領取、或親自向本校總務處領取或郵購。
公開取得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領標文件費100 元以現金、郵政匯票購買或電子領標。
其他
1領標日期:自106年11月14日起至106年11月22 日下午16時30分止(辦公時間內向總務處領取)。郵購者應書明標案名稱.並附回郵信封貼足限時掛號郵資67 元.連同文件費向總務處郵購(請自行計算作業時間)。
2. 請廠商於開標前上網查看招標文件有無變更。
3. 開標時遇有採購法第53-54條需比減價格時,廠商未派員參加開標者視同放棄比價權利。
4. 投標廠商請附回郵信封以便未得標時領回押標金。未付回郵信封者請自行到校領回押標金。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