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41巷100號
電子郵件信箱
jojo7043@ms.clvsc.tyc.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得依原契約單價、條件增減購學生預算人數之2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41巷1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41巷1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2.具合法營業登記證之乙種旅行社以上證明文件。3.有效公會會員證。4.廠商納稅之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徵選優勝廠商議價決標。
2.評選時間及地點:預定105年10月5日(三)下午14時於本校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簡報,若有異動以開資格標時當場宣佈為準。
3. 履約時間:預定106年4月19日至4月21日辦理。
4.履約保證金:13萬元整。廠商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0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5. 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合約書及招標文件清單表列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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