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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擴充後之契約上限金額為本工程預算金額。即後續擴充金額以「預算金額減去決標金額」之餘額,期間以開工日起至109年底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持有政府核發之廠商登記證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具履約能力能達到本標案要求之廠商,廠商資格為「綜合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詳投標須知)
(1)綜合營造業(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投標,包含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室內裝修業(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投標,包含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開標注意事項:
(1)開標日倘因颱風、天災或其他因素,經主管機關宣佈停止上班時,自動順延至恢復上班首日之同一時間、地點開標,本校不再另行通知。
(2)投標人須按規定時間,親自或由授權出席代表攜帶授權書及可供辨識身份證件參加開標,如未參加,將喪失減價或比價之機會。
(3)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4)未派員參與開標者,請附回郵信封(雙掛號郵資),以利本校辦理退還押標金作業。
(5)廠商投標文件未能於規定時間截止投標前送達指定場所者,逾時視同無效標。
(6)投標廠商請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宜。
(二)本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用由得標廠商先行代繳後檢據向本校請領,若有任何滯納金或逾期罰款等情事,均由廠商自行負擔。
(三)本工程之臨時水電費用由得標廠商依標單之固定單價乘以實際履約總天數(含逾期天數)於驗收合格日起至請領工程款前繳納至本校公庫。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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