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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擴充後之契約上限金額為本案採購金額4,013,700元。即後續擴充金額以「採購金額減去決標金額」之餘額,期間以履約日起至109年底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632雲林縣虎尾鎮文化路64號(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32雲林縣虎尾鎮文化路64號(行政大樓4樓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E599010 配管工程業
2.E601020 電器安裝業
3.E604010 機械安裝業
4.F113010 機械批發業
5.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6.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7.IG03010 能源技術服務業
8.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附加說明
本案因108年12月19日收到廠商對本校108年12月12日公告之「學生一舍熱水設備汰換節能熱泵設備」財物採購案決標公告提出書面異議。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廠商於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書面異議應載明事項亦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規定。故本校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2項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經108年12月20日開會評估廠商提出異議內容,因本案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規格審查表並未就招標標的原產地做審查,亦未要求投標廠商標明原產地。倘如得標廠商以大陸地區標的履約,又難以查證確認致生爭議。為避免最低標與次低標瓜分價差等不正當利益,或衍生其他爭議事項,故本次異議案撤銷108年12月10日決標結果改判為廢標。
本案另案重新招標修正文件:投標須知第十六點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契約第13條保固期修正為3年、規格審查僅就熱泵主機審查,其餘材料設備於使用前送審。
招標公告履約期限誤繕為55日曆天,依據契約第7條第一批25天,第二批20天,合計為45天。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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