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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履約成效良好,本校得再辦理續約一次為期2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機關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其執照維護範圍需載明有雲林縣。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二)投標時應檢附上下列有效證件影本供審查(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1.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聲明書。
(三)領取圖說時間方式:
1.領標期限:自公告刊登日至投標收件截止日止。
2.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3.本採購案採電子領標,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另備書面文件。
(四)招標機關聯絡人:王賢隆;電話:05-6315219;傳真:05-6365053。
(五)收受投標文件場所:本校總務處/營繕組。
(六)開標時間及地點:
1.資格審查:民國107年12月19日14時0分,於本校行政大樓四樓營繕組。
2.評審結果及議價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3.開標日倘因颱風、天災或其他因素,經主管機關宣佈停止上班時,自動順延至恢復上班首日之同一時間、地點開標,本校不再另行通知。
4.投標人須按規定時間,親自或由授權出席代表攜帶授權書參加開標,如未參加,將喪失減價或比價之機會。
(七)投標文件無效之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送投標文件無效,投標文件無效之廠商,本校得要求其離開開標會場。
1.未附聲明書或聲明書未經蓋章者。
2.經審查證件不全、失效或不合規定者。
3.未用本校標單者。
4.標單未蓋印章或印章與印模單不符者。
5.字跡模糊或塗改而未蓋印章或無法辨識或破損不完整者。
6.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額或以鉛筆填寫者。
7.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8.同一廠商投遞有效標封二封以上者。
9.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止投標權尚未屆滿或撤銷者。
10.於投標文件內附加條件者。
(八)工程款:依契約規定。
(九)履約期限: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十)勘察工地:投標廠商應詳細閱覽各工程圖說及文件,並自行前往施工地點詳細察勘,確實明瞭一切工程有關事項後參加投標,得標後不得藉詞于工地情形擅提異議。凡工程習慣應予施作不給價之附帶工作及所有細微部份,雖未在圖樣、標單及說明書註明者,但為完成本工程所不可缺者,亦應一併施工完竣,不得藉詞推諉及申請加價。
(十一)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纂改,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工程如需繳納空污費由得標廠商先行代繳後檢據向本校請領,若有任何滯納金或逾期罰款等情事,均由廠商自行負擔。
(十三)評審作業規定,詳附錄。
(十四)倘有資格廠商則於次日(12月25日)下午召開評審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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