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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合法登記之甲級電器承裝業。
2.投標時應附具下列有效證件影本供審查(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廠商聲明書。
(3)廠商應於投標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訂定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規定,繳交相關切結書。
(4)其餘詳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領取圖說時間方式:
(1)領標期限:自公告刊登日至投標收件截止日止。
(2)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圖說費新台幣50元,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3)本採購案採電子領標,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另備書面文件。
(二)招標機關聯絡人:王賢隆;電話:05-6315219;傳真:05-6365053。
(三)標單無效之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投標單無效,標單無效之廠商,本校得要求其離開開標會場。
1.未繳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或票據係偽造變造者。
2.未附聲明書或聲明書未經蓋章者。
3.經審查證件不全、失效或不合規定者。
4.未用本校標單者。
5.標單未蓋印章或印章與印模單不符者。
6.字跡模糊或塗改而未蓋印章或無法辨識或破損不完整者。
7.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額或以鉛筆填寫者。
8.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9.同一廠商投遞有效標封二封以上者。
10.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止投標權尚未屆滿或撤銷者。
11.於投標文件內附加條件者。
12.未依規定裝封或標封外未註明廠商名稱、地址者。
(四)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五)勘察工地:投標廠商應詳細閱覽各工程圖說及文件,並自行前往施工地點詳細察勘,確實明瞭一切工程有關事項後參加投標,得標後不得藉詞于工地情形擅提異議。凡工程習慣應予施作不給價之附帶工作及所有細微部份,雖未在圖樣、標單及說明書註明者,但為完成本工程所不可缺者,亦應一併施工完竣,不得藉詞推諉及申請加價。
(六)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纂改,但經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本工程如需繳納空污費由廠商先行代繳後檢據向本校請領,若有任何滯納金或逾期罰款等情事,均由廠商自行負擔。
(八)拆卸具殘值物品,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交回本校並配合運搬至指定地點。
(九)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星期內,完成施工計畫書送設計監造建築師或技師審核認可,作為工程控管、履約處理之依據。
(十)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告示排 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並載明全民督工通報電話(0800-009-609)及網路通報網址(http://www.pcc.gov.tw),以利民眾監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雲林縣調查站(地址:640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67號;斗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5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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