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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大學路二段369號
廠商資格摘要
營造業: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前述廠商均應具備合格證件,且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一份: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額與稅額申請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屬各類所得繳稅證明者,須附最近三個月內任一個月各類所得或薪資扣繳稅額繳款書。綜合所得稅證明者,需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a.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b.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c.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d.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5) 另詳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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