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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須符合與採購標的相關營利事業登記項目 (具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F117010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二)廠商須檢附消防設備師(士)或暫行人員證書(含有效積分證明書),專技人員若非負責人應檢附該員為公司員工之相關證明(例如公司勞健保投保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 止之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期限內者。
(四)未經其他政府機關登錄或該管公會公告信譽不佳,或受主管機關公告懲罰,在停業處分期間者。
二、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二)近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文件(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內出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標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2.本次標案為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3.本採購案為加速採購行政效率,於第1次公告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於第一次公告開標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4.如因颱風等天然災害原因致本地縣(市)政府或中央人室行政總處,已公告當日不上班者,則則順延至下1上班日於同時間、同地點辦理。
5.本案工程期限為50日曆天,其工期已考量勞工之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
6.其他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
7.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載明請釋廠商名稱、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連絡電話及傳真機號碼,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請釋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110年10月20日),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另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110年10月24日)答復。釋疑及異議專線電話:(089)383629轉1071,傳真:(089)383648
8.開標地點:本校行政大樓1樓開標室,收受招標文件地點:本校總務處文書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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