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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保留依原契約單價及原契約條件辦理後續擴充,擴充期間至111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5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體中路1號(行政大樓四樓開標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或行號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領有消防器材製造、販賣或相關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為合法登記且無受停業處份,相關許可執照影本,其營業項目須包含製造、販賣與本標的相符者)。(可在網路下載:,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2.廠商基本資格:廠商營業項目須有: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之)。
4.消防設備師(士)證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請投標前.自行前往校內現場勘查,並確實瞭解本校之實際需求與工程內容後,方可參與投標,事後不得藉故推諉,需達到功能正常,得標廠商必須配合學校無條件協助及修復消防設備,直至消防局複查合格(完成消防複檢)。
2.如遇颱風則順延1日,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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