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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得標廠商所交財物品質及售後服務受本校認可者,得保留本(107~108)年度以內,就本合約範圍內之增購權利,惟其金額50%,(增購部分就契約內單價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總務處出納組繳納新台幣壹佰元整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45日前完成交貨驗收。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無受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禁止之規定者。
2.合法登記之承銷商或相關業務之廠商:營業項目包含與本採購相關。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2)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原住民合作社(社員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有效期間六個月內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證明: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如為免稅機關(構)或團體,應提供稅捐稽徵處出具之免稅證明資料。
附加說明
一、招標規格明細有疑義者電洽教務處089-383433,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可洽庶務組陳錦福先生089-38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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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遇颱風則順延1日,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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