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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東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34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營業項目應具有可執行清潔工作之項目。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營業項目應具有可執行清潔工作之項目。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最近一期或上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須提出經稽徵機關核章或公庫蓋章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401表)(如不及提出最近一期、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應繳交政府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限內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如未檢附合格證明文件者,為不合格標。原住民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A.個人:請提供戶籍資料。
B.獨資組織:請檢附負責人之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可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下載,或主管機關證明( 有效期間為6個月)。
C.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有效期間為6個月))。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屬公告金額以下且履約地屬原住民地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一次招標僅開放原住民廠商投標(原住民廠商應檢附政府機關核發之有效期限內證明文件)。
二、廠商所遞送之投標文件,除基本資格審查應附證明資料外,如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委託授權書(如有委託參與開標之情形才需要,並請受委託人帶身分證正本)、電子領標憑證、廠商服務建議書等招標公告文件都應檢附,方能進行辦理審查,如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不合格標。
三、本招標案採電子領標,投標廠商未檢附電子領標憑證者,審查後將視為不合格標,請廠商特別注意。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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