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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345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取得本工程案之合法雜項執照後2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2)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3)營造業投標廠商需附本年度依營造業法加入營造業公會證明。
(4)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5)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往來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新三年內無退票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工程需向台東縣政府申請並取得合法雜項執照後方能開工,目前本採購案之工程雜項執照申請工作已由設計監造之建築師進行中。本採購案得標廠商需等候機關通知已取得雜項執照並核可後方能開工。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取得雜項執照後20日內完工。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以日曆天計算,政府所訂之春節假期間(106年1月27日至106年2月1日)為免計入工期之期間。
3.本案採購與施作標的物一律由廠商保固2年
4.工程注意事項:
a.請遵守菸害防制法及校內禁菸規範,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被訴遭索賠或受罰,應負擔賠償責任,並依契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b.本工程如於學生上課期間施工,施工廠商應指派人員負責管制工地人員進出,並加強施工區域之區隔(包含施工圍籬與護網),以維護學生安全。
c.施工期間請維護本校校園環境整潔,廢棄物與垃圾(含施工人員飲食之垃圾)請當天立即自行帶離,不可棄置於本校校園。
d.如違反本條第九到十一項規定,機關可對廠商進行罰款。每天每單次違規扣罰500元,經機關通知後次日如未處理可連續處罰直到廠商改善。廠商需繳完罰款後機關方給付契約價金。
5.請廠商注意本採購案工程保險的內容與金額,履約時需保險內容須符合契約要求。
6.請投標廠商注意,本校審查納稅證明是指"經稽徵機關核章及公庫蓋章之納稅收據聯"與"申報書(401表)",只提供納稅申報書(401表)者將判定投標資格不符合,並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廠商未依投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不予決標給該廠商。
7.機關辦理開標作業時,如進行至比減價作業時,投標廠商需親自或委託他人到達機關開標現場進行比減價作業(需帶公司大小章),如投標廠商於開標時間未到機關開標現場參與比減價作業,機關將認定該投標廠商主動放棄比減價權利,不另外通知與改期辦理比減價作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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