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南勢里聯大2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國內依法登記開業之環境檢測公司(涉及專業技術服務部分得分包予專業廠商)。
2、國內依法登記開業且經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准成立之工程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務所(以執業項目含有環境檢測者或環境工程者為限,涉及專業技術服務部分得分包予專業廠商)。
3、其他依法得以承攬本項業務之合格廠商。
並具備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機構證明文件(或執業項目含有環境檢測或環境工程之證明文件)。
(3)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
(5)合作同意書(需將部分專業技術服務分包予專業廠商者)。
(6)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其餘詳廠商資格暨投標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1.契約價金總額如經減價而確定,則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約定調整方式為:機關預算各工項單價依減價比例調整。
2.各項招標文件效力優先順序如後:投標須知、採購說明書、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圖說、規範、契約本文、其餘各文件(高至低,如有互相牴觸者,以效力高者為優先)。
3.本採購案招標公告之各項文件,由廠商投標之行為視為雙方合意,並於決標之時起生效,決標日期即為簽約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