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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倘廠商於本契履約期間無違反契約事項,無遲延履約扣款,本校得依本契約條款及契約總價1/2金額,擴充履約期限1年(117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廠商納稅證明資料。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 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五)電器承裝業登記證書丙級以上(含)及具有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4年12月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2.本契約規定廠商於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案之員工薪資,如採按月計酬者,至少為45,000元。3.廠商應給付派駐勞工年終獎金及廠商應負擔之補充保費,該費用已含於契約價金。年終獎金應如實核付予派駐勞工,年終獎金至少為1個月薪資。4.本案駐點人員資格:(一)得標廠商應選派具有實施水、電系統設備檢查及維護保養能力符合下述各項資格之技術人員至少2名。代班人員亦同(二)應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學歷且不得為外籍勞工或無身分證人士。(三) 具二年(含)以上水電實務經驗(須檢附證明文件),且具工業配線或室內配線或配電線路裝修或用電設備檢驗其中一項職類丙級(含)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5.本案除水電修繕,尚有鐵工、木工修繕業務,另有路燈(包含夜間巡檢)、機房、電梯機坑、水塔、污水排水設備設施巡檢。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