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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設計:決標日次日起20日內、監造:至工程標完成全部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冷凍空調工程技師或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空調或電機技師),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資格審查表):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投標廠商切結書:
(5)廠商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6)專業資格(擇一):
1、冷凍空調工程技師事務所
(1)冷凍空調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
(2)冷凍空調工程科技師證書。
(3)冷凍空調技師公會109年度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公司)
(1)冷凍空調或電機技師證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業範圍包括冷凍空調工程科之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業。
(7)企劃書:1式8份,內含要項請參考招標文件(需求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作業必須配合使用單位之需求、作業期程、查核、驗收等相關規定,必要時辦理說明簡報,並出席工程相關會議。
2.應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必要時應至現場進行會勘量測,以取得設計參考數據。
3.設計圖說文件(含細部設計圖說、詳細預算書、設備規範或施工規範等)須經本校審核認可,並協助辦理工程發包作業。
4.設計監造單位不得承攬本案工程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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