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iwei@general.tnua.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提供師生更舒適的教學空間,搭配既有整體一致性規劃,改善燈光、地板、牆面等教室配置,回應小班教學與研究之上課需求。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由開業建築師、室內裝修業或綜合營造業者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例:同時有設計及施工資格之室內裝修業者)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切結書。
切結書格式參考本案投標須知末頁附表,並請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規定。
(3)廠商納稅證明: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a.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營造業登記證、工程承攬手冊、公會會員證(當年度)等。
b.室內裝修業者除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外,應再檢附裝修業登記證、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等證明文件。
c.建築師為開(執)業證書、公會會員證(當年度)等。
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4.14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廠商可列印由主管機關網站查詢之登記資料作為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本案工程之設計應於決標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機關審查,設計核可後應於3日內申報開工,並限於108年10月25日前(或服務建議書承諾期限較短者)完工,工程驗收後保固1年。
(二)投標廠商應按圖說仔細估算工程內容、項目、數量、品質、標單及價格,凡圖說或工作項目未明載,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或工程慣例所應為之事項,應全部包括在內,不得另外加價。
(三) 本工程不舉行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工程圖說,並親自現勘場地。(管理單位:通識教育中心,電話:(02)28961000分機361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