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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修繕方案經機關核定且涉及變更使用執照者,本校最遲將於109年6月30日前通知辦理使用執照變更申請作業後續擴充,使用執照變更申請後續擴充服務費預算30萬元,計價方式採總包價法,以固定金額給付,不因提出替代方案種類調整服務費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於投標文件者均為資格不符。
(2)投標廠商切結書:請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相關規定填寫,未依規定填寫或未付於投標文件者均為資格不符。
(3)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
(5)開業建築師應具備基本文件如下:
1.建築師證書
2.建築師開業證書。
3.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附加說明
1.履約標的:提供「音樂二館防水修繕工程」及「戲劇系樓梯扶手工程」(併防水案辦理規劃設計,工程預算約16萬元)之現場調查、使用需求訪談與規劃及細部設計;「音樂二館防水修繕工程」案之監造。
2.本案計價方式採總包價法,不因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調整服務費用,其中規劃設計費上限不逾技術服務費(不含後續擴充)55%且於108年度執行及給付。
3.本案監造業務,因該防水工程經費籌措中,倘未涉及使用執照變更者,本校最遲將於110年6月30日前通知執行監造業務,如工程因故未能如期執行,致逾通知期限,則本案監造項目契約終止。
4.修繕方案經本校核定後,倘涉及使用執照變更者,本校最遲將於109年6月30日前通知辦理使用執照變更申請作業,且應於通知日起30日曆天完成使用執照變更申請掛件,並於取得變更使用執照後協助工程發包及決標後執行監造業務,如逾通知期限則本案監造項目及後續擴充契約終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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