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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切結書:請參考招標文件,公共工程委員會「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所附之應於投標時檢附切結書。
3.廠商納稅證明: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機構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5.綜合營造業或防水專業營造業(營業項目細類代碼E103111)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該文需列明公司營業項目。(直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資料亦可)
(2)營造業登記證
(3)營造業承攬手冊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等。
※若為防水專業營造業應另提供防水技術人員證明,至少1名,該人員至少須領有薄片系防水工法類或塗膜系防水工法類營建防水技術士証照,且需檢附該人員之証照及在職證明(含勞保證明影本)。
附加說明
(一) 本案為限期完工,特殊教室牆面施工時段為決標日至9月8日止,請廠商務必如期完工,以免影響本校開學後之使用需求。
(二) 本工程須新購瓦片(文化瓦,鋪設面積468平方公尺),廠商決標後即可訂(備)料,該部分不計工期,惟交料進場期程應符合現場施工需要,倘有延誤廠商自行負責。
(三) 本工程驗收後須保固5年。
(四) 投標廠商應按圖說仔細估算工程內容、項目、數量、品質、標單及價格,凡圖說或工作項目未明載,而為完成本工程所必須,或工程慣例所應為之事項,應全部包括在內,不得另外加價。
(五) 本工程不舉行工地說明會,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工程圖說,並親自現勘瞭解工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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