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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總務處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2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總收發室(行政大樓B1)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詳細閱覽各文件,確實了解需求及現場情形,再予投標,不得藉詞推諉及申請加價。關於本案招標程序問題請洽:事務組蔡小姐,電話:02-28961000#1524;關於本案需求內容問題請洽:保管組蔡小姐,電話:02-28961000#1553。
2.保證:得標廠商應保證所交付物品均符合契約規定。
3.本投標須知及需求說明書為契約之附件,其效力視同合約,投標前應詳閱。
4.投標須知內各條款如有與特別條款抵觸時,應以特別條款為準。
5.仲裁、調解或訴訟:本校及得標廠商雙方對契約條款或其履約發生任何爭議時,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仍無法解決時,得交付仲裁、調解或訴訟,調解或仲裁之地點為台北市,第一審訴訟管轄法院為台北地方法院。
6.本校自112年7月1日起透過本校校務基金代理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給付廠商及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機構團體之跨行匯款,將自每筆給付款項內扣除跨行匯款手續費。匯款金額新臺幣200萬元(含)以內,每筆手續費新台幣 30 元整;新台幣200萬元以上,金額級距為100萬元,每級距增加手續費新台幣 10 元整。
7.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視同放棄。
8.本案得標廠商如非屬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之機構、團體、庇護工場者,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分包5%以上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並於得標7日內將分包合約及該機構或團體之證明文件一併報備與機關核備;如廠商無法自行覓得適當機構團體分包,需於得標日起7日內洽機關協助登入衛生福利部優先採購管理系統公告之,如仍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分包商時,方符合規定,始辦理簽約,其作業程序如下:
(1)廠商應就內政部於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所公告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選擇適當之機構或團體分包簽約。
(2)廠商於決標日起7日內未能分包於內政部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所公告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選擇適當之機構或團體,本校得代廠商至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公告。
(3)如無法覓得適當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分包,而有正當理由,須有公告或其他可資佐證之資料送本校核備。
(4)如逾得標日起7日內廠商無正當理由,未辦理分包5%事宜,亦未洽機關協助登入位優先採購管理系統公告之,機關不予簽約,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7條規定辦理之。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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