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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行政大樓3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本校行政大樓一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6年12月31日或工程預算總價用罄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係屬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建築師事務所
(1) 建築師證書影本。
(2) 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3) 有效期限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2、 技師事務所(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1)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2) 有效期限之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 技術顧問機構
(1) 技師執業執照影本(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2) 有效期限之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有關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內容。
評審小組委員名單保密規定: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規定辦理委員會成立後,其委員名單應即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評審委員正取5人:
1謝委員文啓-召集人
2蔣委員定冨
3彭委員佩瑩
4黃委員茗宏
5莊委員皓昭
評審委員備取2人:
1林委員鋅銘
2徐委員國庭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福美路295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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