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新臺幣3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本校行政大樓三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59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登記為G402011海運承攬運送業、G101061汽車貨運業 、G601011航空貨運承攬業、IZ06010理貨包裝業等)(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該文件視為無效。廠商得以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 商工查詢服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列印登記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營業稅須為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承攬國內外美術館或博物館之(1)裝置及(2)平面及(3)立體之美術品國際運輸及通關及展覽品免稅進口報關及復運出口)之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三分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五分之四。廠商應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例如:驗收紀錄或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履約完畢證明文件影本)。廠商視需要應檢附足資證明廠商完成之履約內容包含(1)裝置及(2)平面及(3)立體之美術品國際運輸之補充文件(例如契約影本或詳細價目表或運輸清單或工作項目表或說明書等),否則為不合格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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