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8226108分機604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lolong@msa.hlis.hlc.edu.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09年改善及充實環境遠距教學平臺解決方案計畫用互動協作平台設備採購案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3.9 教育部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1,800,000元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5/25 09:3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5/25 10:1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970018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本校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8萬6,000元整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018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本校總務處文書組收)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免附,公司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營業項目代碼需為電腦資訊與採購標的相關者,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 『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餘詳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參加開標。廠商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二)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規定期限(30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負責人或其受任人於上開期限到場備詢。審查時廠商所為之說明,均應作成書面文件並由廠商代表簽名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3)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個辦公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4)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2.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
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三)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但廠商有未到場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減價或比減價權利;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並未達比減價格次數上限,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上限(3次)時,由主持開標人員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第1次比減價格前,主持開標人員宣布優先減價結果,第2次或第3次比減價格前,則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主持開標人員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最低標價,本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參加比減價格之投標廠商應以書面中文大寫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其標價超過底價,廠商減價 次數不得逾3次。廠商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本機關亦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五)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如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本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保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30日內。本保留經本機關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決標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發還押標金。
(六)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3次)、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依限派員到場辦理者,再行通知到場辦理議(減)價,倘通知後仍未能出席,將視同放棄。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5-19T07:26:25+08:00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電子郵件信箱
lolong@msa.hlis.hlc.edu.tw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970018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本校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018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本校總務處文書組收)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免附,公司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營業項目代碼需為電腦資訊與採購標的相關者,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 『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餘詳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之時間及地點,由負責人或攜帶委託代理授權書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參加開標。廠商如未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二)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規定期限(30分鐘)內提出說明。投標廠商當場未出席者,視同放棄。必要時得要求廠商負責人或其受任人於上開期限到場備詢。審查時廠商所為之說明,均應作成書面文件並由廠商代表簽名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3)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如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個辦公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4)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 2.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本機關認為顯不合 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 (1)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本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本機關應予拒絕。 (三)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但廠商有未到場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減價或比減價權利;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並未達比減價格次數上限,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或比減價格次數已達上限(3次)時,由主持開標人員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第1次比減價格前,主持開標人員宣布優先減價結果,第2次或第3次比減價格前,則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主持開標人員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最低標價,本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參加比減價格之投標廠商應以書面中文大寫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四)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其標價超過底價,廠商減價 次數不得逾3次。廠商得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本機關亦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五)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如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本機關得斟酌實際情形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保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30日內。本保留經本機關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決標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發還押標金。 (六)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3次)、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依限派員到場辦理者,再行通知到場辦理議(減)價,倘通知後仍未能出席,將視同放棄。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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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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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改善及充實環境遠距教學平臺解決方案計畫用互動協作平台設備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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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類452-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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