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電子郵件信箱
lolong@msa.hlis.h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本校行政大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本校總務處文書組收)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營業項目代碼需為與採購標的相關者,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下載列印,另請注意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有效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與採購標的相關,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憑(包含一切稅捐),並以所列總價決標,經開標後以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並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如最低標價(報價)超過底價時,本校得與最低標價之廠商議減價格,但優先減價以一次為限。並以書面數字表明之;如仍超過底價時,得當場由有效標之投標廠商填單比減價3次,其標價降至核定底價以內時,應即宣布決標;如經比價後其最低標價仍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應即宣布流標,另訂期招標;如最低價超過核定底價未達百分之八時,機關得為應緊急或其他需要得斟酌實際情形於各標中取其最低之標價,當場予以保留,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不予決標,即通知該投標廠商並無息發還押標金,投標廠商不得異議。若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倘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得不做為決標對象。如不做為決標對象時,即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但如不逕行否定其為決標對象時,本校應通知廠商受通知起五日內提出說明,該說明經本校認為合理時,仍得以其為得標對象。如廠商不說明或該說明經本校認為不合理時,仍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廠商。
(二)前款保留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三十日內,如逾越保留期限始通知保留廠商承辦者,保留廠商得予拒絕並無息退還押標金。
(三)合於規定之最低價格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得要求進行競價,若比減價次數依減價程序已達三次者得當場抽籤決定之,投標廠商不得異議。(政府採購施行細則第六十二條)(四)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3次)、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依限派員到場辦理者,等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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