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電子郵件信箱
510125@msa.hlis.h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本校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本校總務處文書組
附加說明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填寫之總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及評分及格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二) 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憑(包含一切稅捐),並以所列總價決標,經開標後以符合投標須知規定並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如最低標價(報價)超過底價時,本校得與最低標價之廠商議減價格,但優先減價以一次為限。並以書面數字表明之;如仍超過底價時,得當場由評分及格之投標廠商填單比減價3次,其標價降至核定底價以內時,應即宣布決標。若比減價次數依減價程序已達三次者,最低價格如有二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者,得當場抽籤決定之,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三)超底價決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合格廠商,經比減價結果,其標價仍超過底價且不逾預算數額時,如本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
(四)本案工期已有考量計入修正後勞基法一例一修天數,廠商履約不得藉以要求增加工期或經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