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電子郵件信箱
510125@msa.hlis.hl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國立花蓮高工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 90 日曆天以前交貨安裝與建置施工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需與採購相關之業者。如公司登記或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
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書)、工廠登記證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
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標價以標單上中文大寫填寫之總價為準,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且無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得標廠商。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除廠商在減價或比減價前有第四十二點及第五十六點視同放棄之情形外,本機關得洽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除有最低標廠商之標價偏低,顯不合理之情形外,應即宣布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三)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時,應書明減價金額,如逕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時,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包括最低標廠商)進行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時,若有2家以上繼續比減,應書明減價金額,其有逕以書面表示減時,視同放棄當次減價權益,該廠商當次減價應視同無效。
(四)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繼續減價者,該廠商以書面表示減至底價之金額,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僅有1家或議價方式辦理,其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本機關應予接受,並決標予該廠商。
(六)最低標價廠商如有2家以上之標價相同,而比減價格次數未達3次,且在底價以內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比減1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價後之標價仍相同,由開標主持人按廠商標單編號順序代為抽籤決定得標廠商。
(七)除有本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之情形外,投標廠商應以中文大寫書面表示減價後之標價金額。
(八)開標主持人於第1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價廠商減價結果,第2次或第3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參加比減價格之廠商未能減至低於開標主持人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之價,或有第四十二點視同放棄之情形者,本機關不通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
(九)超底價決標: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經比減果,其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且不逾預算數額時,如本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決標。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標價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1條規定辦理。
(十)標價偏低且顯不合理之處置:廠商報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依「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十一)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
備依本法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十二) 招標文件規定應提出分包廠商者,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決標後發現其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者,本機關通知廠商限期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逾期未改正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辦理。
(十三) 本案工期已有考量計入修正後勞基法一例一修天數,廠商履約不得藉以要求增加工期或經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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