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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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
電子郵件信箱
510125@msa.hlis.hlc.edu.tw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
補助機關 A.9.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14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花蓮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意里42鄰府前路27號總務處文書組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應具有鋁門窗安裝工程業,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免附)。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廠商資格文件審查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議約。
(二)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記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議約。
(二)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開標時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本採購案為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8條」規定,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影本: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之證明文件或公函。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政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