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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為本採購之項目、內容,上限為本採購預算金額內,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屏東市建國路25號─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總務處文書組收(假日或下班時間請交警衛室簽收)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公司或商業,下列證照齊全且無不良紀錄者,皆可參加投標:
(一)廠商「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投標時附實驗桌之尺寸設計圖面以供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5年內需有製造、供應、或承作化學實驗室實驗桌設備之証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需檢附學生實驗桌、教師實驗桌之尺寸設計圖面供審查。
三、相關文件資料需加蓋投標廠商印鑑。
四、廠商資格不符者不得投標,交貨時與審查之規格不符者不予驗收。
五、交貨期限:決標隔天起計90天。
六、實際安裝位置在施工前需與使用單位確認後,方可施工。
七、既有實驗桌拆除及清運部份,得標廠商需負責全部廢棄物之處理。
八、如有未詳盡之處,請親自至現場勘查核對,安裝時如與現場有誤差時,依現場或主管人員解釋為主,並配合實際調整,並不得追加經費。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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