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號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建國路161號總務處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民國110年04月22日至110年04月23日(預定)
廠商資格摘要
一、從事旅遊、文康活動或相關之行業、行號或公司登記證或公司執照。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期(需加蓋公司章)。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經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款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獲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電子領標序號影本
六、切結書
七、服務建議書7份(雙面列印,30頁內,請詳閱6.評審須知及服務建議書規範,內有詳細規格及評分扣分標準)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投標費用:投標廠商為準備投標及投遞標單所耗費用,或招致任何損失,概由投標廠商本身負責。
2.投標廠商應熟悉並遵守有關之法令規章,任何觸犯法令之過失,均不得藉詞不瞭解而請求免責。
3.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本採購招標公告領標及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領標及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5.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投標廠商與機關人員間不得有不當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等情事,請投標廠商知悉並遵守相關規定。
6.本案評審時間訂於開標當日完成審標後於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辦理,預定於開標當日下午14時00分開始,請投標廠商派員參與評審會議,其它規範請詳閱本案評審須知,並提前到場準備。(廠商簡報前如唱名3次未到者(包括遲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且該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項目以零分計算。)
*電子領標提醒*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一併附於標封內。
(一)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故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二)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三)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者,機關允許廠商於開標時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四)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或經說明仍無法認定廠商已付費領標者,不視為不合格標
*本案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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