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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項目: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項目。
增購期間:本案履約期間(含保固期)
增購金額:預算金額扣除決標金額之標餘款額度內。
增購計費: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若有增購項目以列一式計價者,則依項目相關比率計算之。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6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甲級電器承裝業。
投標時應附下列有效證件影本。
1.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2.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證明: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
附加說明
1.工程履約期間,放假日及工作天下班時間均暫停本校現場施工,上述時段如需施工,應事先向本校申請,本校同意後再行施工。
2.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6日內竣工。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以日曆天計算。
3.廠商應負責向台電申請竣工並審查合格完成送電。
4.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及上級機關(教育部國教署) 補助款撥付,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內,撥付契約結算總額85%之價款;完成台電竣工送電程序及無待解決之事項後再付15%尾款。
5.本工程施工期間(含停電作業)應配合學校行政教學需求,以不影響上班上課為原則。
6.廠商需清運並合法處理本次工程相關廢棄物。
7.如有變賣殘值之廢棄物,則由廠商搬移至校方指定地點,並於工程施作期間由廠商負責安全隔離措施。
8.廠商保固1年。
9.勘察工地:投標廠商應詳細閱覽各工程圖說及文件,並自行前往施工地點詳細察勘,確實明瞭一切工程有關事項後參加投標,得標後不得藉詞于工地情形擅提異議。凡工程習慣應予施作不給價之附帶工作及所有細微部份,雖未在圖樣、標單及說明書註明者,但為完成本工程所不可缺者,亦應一併施工完竣,不得藉詞推諉及申請加價。
10.如需空污費則由得標廠商先行代繳後檢據向本校請領,若有任何滯納金或逾期罰款等情事,均由廠商自行負擔。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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