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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標餘款以契約金額加購報部核定之項目至1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應與採購標的相關。如公司登
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
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
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
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
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
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
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
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3)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
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
查復表代之。
(三)其他文件:
1.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
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
2. 投標廠商係以分公司投標者,應檢附總公司授權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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