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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次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甲級電器承裝業。
投標時應附下列有效證件影本。
1.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2.有效期內公會會員證。
3.廠商納稅證明:
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需清運並合法處理本次工程相關廢棄物,包含舊實習工廠2樓配電室內之環境清理。
2.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次日起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內竣工。
3.廠商應負責向台電申請竣工並審查合格完成送電。
4.本工程施工期間(含停電作業)應配合學校行政教學需求,以不影響上班上課為原則。
5.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完成台電竣工送電程序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
6.廠商保固2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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