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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竣工前,本校若有需要增購時,於預算金額額度內,廠商須以本契約採購品項規格暨決標單價供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04彰化縣秀水鄉中山路364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親自或通訊郵購新幣200元整以現金或郵局匯票。2.電子領標免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4彰化縣秀水鄉中山路364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歷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政府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登記或設立具有採購標的之施作能力之合法廠商,投標時須提出資格文件如下
(一)投標廠商之資格: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設立於彰化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
(二)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3.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設立於彰化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證明文件。
4.切結書。
5.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押標金
7.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暨領據。
8.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明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請蓋公司大小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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