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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員林崇實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員林崇實高工401專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經檢討仍有收取以確認投標誠意之需.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經檢討仍有收取以確認履約誠意之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0彰化縣員林市育英路103號
履約期限
111年8月30日起至112年8月29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團膳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及應附文件如下:
一、領有投標標的物(製造、代理、銷售)廠商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所列印公示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請勿檢附)。
二、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納稅資料影本;新設立之廠商可憑稅捐機關核發有關證明文件參加投標。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未附者,視為不合格標)。
四、押標金繳納憑據(應繳押標金:新臺幣10萬元整) 。
五、切結書(未附者,視為不合格標)。
六、招標投標文件(未附或空白未填者,視為不合格標)。
七、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請依本授權書注意事項)。
八、退還押標金申請書、繳交履約保證金申請書(未附者,依採購法第51條、細則第60條規定辦理)。
九、需求規格書(未附或未蓋章確認者,依採購法第51條、細則第60條規定辦理)。
十、服務企畫書(7份)。
十一、符合以上資格且經審查合格之廠商始得參加評選作業。
附加說明
1.需求規格內容疑義請洽本校衛生組 許組長 電話:04-8347106#506。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本校不另行通知。
3.投標廠商資格審查合格者,方得參加後續評選作業,評選時間及地點另行通知(請投標廠商務必於投標封填寫聯絡電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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