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jzw2@yjvs.ch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如得標廠商經本校評估履約良好,契約有效期屆滿時,本校得視需要依原契約條款,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為1年,擴充金額226,8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2彰化縣永靖鄉永北村永坡路101號(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 1 5 年 08 月 01 日起至 1 1 6 年 01 月 31 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開業所在地非位於本機關所在地區者,應自行評估本機關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其他縣市醫療機構至本機關所在地縣市執行醫療服務,是否有禁止之規定。
2、投標廠商得標後若因此致未能獲得本機關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辦理本案健康檢查服務者,以違約論)。
(二)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合格證書影本。
2、巡迴健檢醫療機構證明影本。
3、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影本。
4、具有足夠的醫事人力(服務或報備支援於該廠商)。
備註:(詳115學年度「學生健康檢查」需求說明)。
(三)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者,應一併檢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者,應一併檢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者,應一併檢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之)。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