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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本案「如得標廠商經本效評估履約良好,契約有效期屆滿時,本校得視需要依原契約條款,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期限為1年,擴充金額213,2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2彰化縣永靖鄉永北村永坡路101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廠商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投標廠商登記開業所在地非位於本機關所在地區者
,應自行評估本機關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其他縣市醫療機
構至本機關所在地縣市執行醫療服務,是否有禁止之規定。投
標廠商得標後若因此致未能獲得本機關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
同意辦理本案健康檢查服務者,以違約論)
(二) 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合格證書、巡迴健檢醫療機構證明
影本及具有足夠的醫事人力(服務或報備支援於該廠商),並檢
附醫事人員執業執照影本(詳113學年度「學生健康檢查」需
求說明)。
(三)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納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
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
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
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納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
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永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