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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28臺中市大雅區平和路227號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日起至預計活動行程結束(115年6月13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交通部觀光署核發之有效期限內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執照。
(2)符合「旅行業管理規則」第66條規定之旅行業責任保險及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單。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
(5)廠商證件審查表。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招標文件如有缺漏請即通知招標機關。
2、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期間及截止投標日應查詢本採購案是否有更正公告或更正事項。
3、本案評選會議時間將另行通知,第一階段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可續行第二 階段評選作業。服務建議書說明分現場簡報及答詢二部分,順序以投標文件送達機關之先後為準,若現場唱名三次仍無法進行現場簡報者,簡報項目不予計分。
4、請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於指定之開標場所出席本次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現場提出說明、更改原報內容等,投標廠商未於所定時間派員到場,且經通知限期到場仍未到場者,依據本法第6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3條之相關權益,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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