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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44臺南市新市區大順六路12巷6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合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營業項目與本標的相關者。
2.具有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如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
納稅證明代之。
3.領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4.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據「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投標廠商與機關人員間不得有
不當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等情事,機關人員如遇有前揭情事,依規定知會(兼辦)
政風單位辦理登錄。
2.廠商如未到場辦理議價,視同放棄減價。
3.投標廠商應詳讀本案各投標文件之內容,對本案如有疑義,請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未提出視同
認同本標案各項標案文件。
4.廠商投標前自行到校了解所改善項目及位置,錯估金額廠商應自行負責。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