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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機關評定為優良廠商者,得後續擴充1年。預估後續擴充金額495萬6,975元整,期間為109年7/1日至110年6/30日止,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不召開議價會議,不另訂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
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上開文件中須登載有營業項目(F5餐飲業)與本履約標的相關之公司
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
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
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
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身心障礙者機構或團體需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得免附納稅證明文件)
5.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營養師執業執照、廚師證或中餐烹調
技術士證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8學年度學生午、晚餐(餐點、桶餐、餐盒)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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