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haojan81@ppsh.ptc.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校於履約期限內得按契約工項及單價,在不逾採購預算額度及契約總金額50%內,依實際需求辦理增購,並依實作數量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中等學校基金-屏北高中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7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村莒光路168號總務處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採購標的相關營業項目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相關營業項目代碼為E類營造及工程業之廠商)。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執照、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new_open_system.jsp)。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其他應檢附之證件: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已充分瞭解之切結)、押標金票據或繳交執據等詳如招標文件清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